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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详解为何改判张文中无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  视频:最高人民法院再
  视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 张子扬)2018年5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   对于外界关注的最高法为何要改判张文中无罪?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作出详实解答。   ——张文中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这位负责人指出,原判认定张文中等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改判张文中等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符合国家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条件,原判认定物美集团不具有申报主体资格与当时的政策不符;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物美集团虽违规使用3190万元(人民币,下同)贴息资金,但并没有侵吞、隐瞒该笔资金。   这位负责人称,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物美集团及张文中为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这位负责人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第一、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张文中都没有主动给予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索要好处费。   第三、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不能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梁某也没有实际收受。   第四、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张文中为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位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可以看出,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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