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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  山
      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侮辱烈士者被判公开道歉。 常洪波 摄   山东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侮辱烈士者被判公开道歉   中新网烟台6月26日电 (王娇妮 常洪波)26日,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山东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消防战士张鑫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4月29日、30日,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微博并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当日的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常洪波 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烟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并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5月21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当日的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山东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宣判后,徐某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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