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格力 » 山西 » 晋城 » 正文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56
核心提示: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2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同时,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有关资料。
 
 
[ 格力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格力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信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