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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保新规:怀孕不足3月女职工新增“保胎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30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 
    女职工劳保新规明起施行   新增“保胎假”“痛经假”可休2天   扬子晚报讯 (记者 曹卢杰)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29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可休“保胎假”,提出痛经女职工休息1-2天。     孕期保护方面,增加“保胎假”的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待遇。《特别规定》明确要求,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延长终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与正常生育同等的98天产假。     同时,《特别规定》增加对女职工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的保护,还明确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增加对年满35周岁女职工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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