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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防止权力长“青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  宁
  宁夏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防止权力长“青苔”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部署全区检察机关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杨迪 摄

  中新网银川7月20日电 (于翔 杨迪)7月20日下午,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部署全区检察机关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下发《宁夏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巡回检察试点时间、地区、内容、方式、具体措施及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案》确定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和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为宁夏试点院,对各自辖区内的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不再实行派驻检察。

  巡回检察工作由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开展,通过日常巡回检察、专项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巡视检察等方式,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检察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监管安全防范,戒具使用和禁闭及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宁夏被确定为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之一。此前,监狱检察方式一直以派驻为主,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会导致监督质效不够理想,存在熟能生巧的同时,也可能产生“熟能生懒”“熟能生腐”的问题。与派驻不同,巡回检察主要是通过不定期检察等机动方式,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的目的就是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此次改“派驻”为“巡回”,对开创刑事执行检察新局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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