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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一日开出610万元罚单 交通银行等5单位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108
核心提示: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 (朱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示系列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26日对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成都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等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行政处罚公示,分别对交通银行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对平安银行合计处以140万元罚款;对浦发银行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对银河证券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中国人寿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

  交通银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交通银行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8万元罚款。

  平安银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安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对平安银行合计处以14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14万元罚款。

  浦发银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浦发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浦发银行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18万元罚款。

  银河证券: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银河证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对银河证券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6万元罚款。

  中国人寿: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寿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中国人寿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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