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格力 » 四川 » 成都 » 武侯区 » 正文

强奸案八万元和解? 检察部门宣传失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 
 

  对“强奸案八万元和解”的误读

  文/闫肖锋

  一起普通案件发布被解读成“强奸案八万元和解”的热点新闻,其中有民众对法律条款和术语的误读,也有检察部门宣传上的失当。

  据“鲁山检察”公号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他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县检察院决定,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让他能继续上学。为表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

  在该案发布中出现了“冰释前嫌”的说法,还有八万元赔偿,于是不慎踩中了舆论宣传的“雷区”。

  网友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一是因为报道中呈现的处理结果与人们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人看来“强奸”是重罪,会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必须严惩,检察官这样办案明摆着就是纵容;二是因为很多人不明白“谅解”与“调解”、强制措施与审判结果的区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也不代表没事了,特别是宣传中特意强调的嫌疑人从看守所出来恢复自由让他们误解这是最终结论。

  因此,本案不失为一次难得的法律常识的普及。首先,依照“刑事和解”的定义,鲁山检察院并无不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有网友生气地说,“你家的孩子是孩子,别人家的姑娘就不是姑娘了?”在法理上讲,检方并无偏袒,这一民事赔偿协议是双方家长自愿达成的,八万元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其次,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对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不能离开所在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听候最终判决。但当地检方收下锦旗、将和解当事迹来写的举动难免让人怀疑,让大众以为事情就这么了了,这方面的宣传显然欠妥。

  因此检察院错就错在宣传上:以不适合宣传的案件拿来宣传以致引发公众质疑。据报道,今年3月24日,该院还发布过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文章说,该案件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最后院方也是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让其继续完成学业。

  从本意上讲,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上看,以上案件处理均是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但最终判决要视情节而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日推送的文章,鲁山强奸案的受害者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视其情节是否恶劣、性质是否严重,再来决定采取何种法律制裁。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承担着让人难以想象的压力,肉体伤害在其次,精神伤害和今后面对的社会压力则才是最严重的结果。恶性强奸案即便双方“刑事和解”,也将面临公诉。 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李某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李某一最终被重判十年徒刑。

  所以,鲁山强奸案检方让犯罪嫌疑人回家,不代表嫌疑人无罪,也不代表不会被公诉。最终判决如何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做出决定。

  (《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第37期)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格力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格力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