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公积金 | ||
来信人姓名 | 祥** | 来信时间 | 2018-03-18 |
来信内容 |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 ||
回复人 | 双流公积金中心(区长信箱) | 回复时间 | 2018-03-23 |
回信内容 |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类提取:建造自住住房、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购买商品房、租房。 (二)分住房类提取: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离(退)休;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患重大疾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具体情况请致电12329咨询。 以上情况于2018年3月23日10时与您取得联系,但您电话号码有误无法接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流管理部 2018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