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格力 » 内蒙古 » 包头 » 正文

发改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乌鲁木齐、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乌鲁木齐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资料图: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内的股民关注股市动态。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通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通知强调,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通知要求,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同时废止。
 
 
[ 格力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格力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信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