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
职务侵占罪行为对象不包括股权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股权,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不是“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应由被害股东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普通)侵占罪提起自诉。
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