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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黄山风景区将禁飞“低慢小”航空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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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合肥9月29日电(记者 汤阳)记者29日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获悉,为维护黄山风景名胜区公共安全、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十月一日起,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近年来随着黄山风景区旅游人数逐年增加,部分游客游览中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无人机等)进入景区,随意放飞、航拍,使得景区管理难度和资源保护压力增大,并可能导致发生无人机(飞行器)坠落等问题,造成对游客伤害、对古树名木损坏和引发火灾等事故。

  为切实加强对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黄山风景区出台《黄山风景名胜区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规定从十月一日起在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对于因工作需要,在黄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报备,将放飞事由、单位或个人信息、航空器型号、制售企业、购买时间、驾驶人资质、任务飞行时间、地域、工作任务、所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保单等信息书面报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飞行通知书》。

  如果擅自放飞或未按报备内容从事飞行活动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将对其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将依照《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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