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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污染长江违法违规行为将严管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 
    污染长江违法违规行为将严管重罚  保护长江,要“治”和“管”齐下。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市城管委副主任、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长卢鹏飞表示,“管”,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卢鹏飞说,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城市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行为实施严管重罚,不断增强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法治威慑力。“对于城市水域环境治理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实行提级管辖、挂牌督办。”具体如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卢鹏飞进行了详细解读。   城市垃圾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可处10万以下罚款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等义务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窨井盖丢失也要担责  致人员伤亡可处50万以下罚款  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刘波 卢鹏飞卢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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