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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约谈13网站:提高版权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30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 
 

  国家版权局约谈13网站:提高版权保护
  包括趣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9月29日,针对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趣头条、淘新闻、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百度百家号、微信、东方头条、北京时间、网易新闻、搜狐新闻、新浪新闻、凤凰新闻、腾讯新闻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截至发稿,多家被约谈平台确认了上述消息,但并未进行进一步评论。

  监管重点

  加强对转载及“洗稿”的监管

  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服务商直接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要进一步完善版权管理制度,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依法转载他人作品时,要主动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不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要积极与权利人及相关版权组织开展版权合作,完善授权许可机制,遏制网络侵权盗版。

  网络服务商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平台的,要切实强化用户管理,在平台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不违法转载他人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转载他人作品、洗稿等侵权行为;不得鼓励用户或假借用户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对于多次侵权被投诉的用户,应当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惩治措施。

  此前(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小影、56视频、火萤、快视频、哔哩哔哩、土豆、好看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并将短视频平台企业、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列为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对象。

  上述约谈,正是针对整顿行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的。

  行业乱象

  趣头条等曾被侵权官司困扰

  今年9月中旬,登陆纳斯达克内容聚合平台趣头条就曾被侵权官司困扰。《财经》杂志指责趣头条,从今年4月起,冒用《财经》杂志名义在其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搬运290余篇文章。

  对此,趣头条在此前对新京报记者回应称,目前平台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媒体机构,已与国内超过200家专业媒体机构达成合作;另一类是自媒体,目前已有超23万家自媒体进驻趣头条自媒体平台,针对自媒体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侵权转载等问题,平台也在不断加强整改和自查,优化内部的内容审核机制。

  这个现象不止发生在趣头条一家,其余提供自媒体进驻的平台,如头条号、百家号、企鹅号等均存在类似情况。企鹅智酷的数据显示,56.1%的自媒体用户对内容质量表达明确的担忧心态,2017年,超过三分之二的用户不再关注新的自媒体账号。

  对于如何应对侵权问题,趣头条称:“对比去年,我们已拦截了一半以上的不正规的自媒体平台,从源头上杜绝不合规内容。一旦发现平台有内容涉嫌版权问题,即刻下架相关内容。”

  除了平台审核准入门槛低,自媒体侵权成本低、收益高也成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版权保护痛点

  法律没跟上,新闻作品被侵权赔偿金额较少

  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政协委员,资深出版人聂镇宁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前实行的《著作权法》是在2010年完成的二次修订,但新媒体和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后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没能跟上。他同时指出,关于新闻版权的纠纷,最难之处在于取证,并且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好判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向新京报称,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拼凑,肯定是侵犯著作权法的。以于正《宫锁连城》和琼瑶《梅花烙》侵权案件为例,虽然演、职人员,服、化、道都完全不同,但在专业编剧的鉴定下,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并进行了相关赔偿。

  但上述律师强调,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作品,有专业人员进行比对,过程相对较复杂,也涉及人为因素。同时,新闻作品即使被认定为侵权,赔偿金额相对较少,因此,一些作者选择不进行诉讼。一位律师告诉新京报,其经手的一个案件,开庭、调解、宣判等多次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出差,最终赔偿仅千元,性价比很低。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法规仅对部分新闻作品版权进行保护。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则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受访的一位律师指出,上述规定中对时事新闻和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新闻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同样是针对新闻事实的报道,未经加工梳理和经过作者整合的内容,常常出现混淆,不易判定。

  新京报记者 白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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